携手“童”行 护“未”成长——文昌市第四幼儿园文航办园点《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宣传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23-06-07  打印本页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1.什么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未成年享有哪些权利?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体如下:

生存权✦

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大多数父母都很关心孩子的生存状态,但也有个别父母严重侵犯儿童的生存权。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展权✦

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受保护权✦

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对怎样保护儿童,我们还缺少明确的认识,常常无意识地造成对儿童权利的忽略和侵犯。如对儿童照料不周,对儿童进行有辱人格的惩罚,让孩子承担过重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利用、剥削儿童,这些都是没有尊重儿童的权利。

参与权✦

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成年人应尊重未成年人的看法。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怎么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伞!

《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早颁布于1991年,中间经过了2006年、2020年的两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

家庭保护篇

家长朋友们,看到满满的干货后,我们选择生活中常见的话题来聊一聊,怎样做才能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呢?

未满8岁小孩,不能独自在家

我今年六岁了,爸爸平时下班晚,妈妈去买菜的时候都让我一个人先在家玩。

这样做是不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儿童安全座椅首次入法

平时我爸爸开车的时候,我都是妈妈抱着坐的,根本用不到安全座椅。

这是不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禁止放任、唆使未成年人饮酒

逢年过节的时候,家里亲戚说我是小男子汉了,让我也喝点酒。

吸烟、饮酒有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科学使用电子产品

爸爸妈妈为了让我安静一会就给我看手机和ipad。

这一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教育子女不得使用暴力

我一犯错爸爸妈妈就打我。

暴力教育不可取!这一行为违反了《未成人年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这一条例。

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爸爸妈妈不陪我,只顾自己玩手机、看电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监护幼儿期间,放任自由,不管不问,造成幼儿心理缺失、行为不当、发生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和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幼儿园保护篇

幼儿园是小朋友们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让我们一起走进《未成年人保护法》,看看幼儿园有哪些保护职责吧。

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社会保护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护篇开篇第一条就写明:“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表明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依靠的不仅仅是家庭、学校,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家庭、校园、社会携手,

关爱未成年人,

家庭、校园、社会携手,

合力呵护祖国花朵,

让法律为未成年人撑开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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