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不“塑”之约 告别白色污染——文昌市第四幼儿园禁塑知识宣传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23-10-19  打印本页
从2020年12月1日起

海南省就开始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了

那么,关于“禁塑”

我们了解多少呢?

“禁塑”之后要用哪些替代品呢?

塑料,曾被誉为“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然而,由于塑料的物理化学结构稳定,在自然环境中可能数十至数百年都不会被分解,难以降解的塑料垃圾每年造成数十万海洋动物的死亡,对塑料垃圾的处置,更是世界公认的环境难题。

“禁塑”知识知多少
“禁塑”主要禁哪些

海南省第一批《名录》将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餐具2大类,10个小类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纳入禁塑范围,主要包括: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 (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和餐饮具类。

简单来说,禁塑的类型包括生活中的以下物品:

违反规定要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运输、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运输、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要用哪些替代品呢?

1.生产可降解型塑料满足使用需求

现在有多种新型塑料:光降解型塑料、生物降解型塑料、光、氧化/生物全面降解性塑料、二氧化碳基生物降解塑料、热塑性淀粉树脂降解塑料。

2.使用购物篮子、纸箱、可循环使用的购物袋替代塑料袋

不论是我们在菜市场买菜,超市买东西、还是打包食物回家,塑料袋会很大频率的出现我们的眼前,这也是塑料袋的使用率大大的增加。其实,我们可以在去买东西的时候,随身携带菜篮子或者可循环使用的购物袋,减少塑料袋的使用。如果购买的东西过多,可以使用可重复使用的纸箱来替代塑料袋,减少其使用。

践行不“塑”之约

海南全面禁塑进行中

让我们从生活点滴做起

告别白色污染

守护好“海南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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